





一、事实经过1.2026年7月18日,车辆进店维修;7月24日门店通知取车。投诉人提车当场发现维修存在瑕疵,与鸿蒙智行要求的三级检验制度不符,车辆当即再次返厂返修,直至7月31日才完成交车。投诉人对此产生疑问:门店是否实际落地执行三级检验流程?若已执行,为何维修完毕交付当日仍出现瑕疵并需二次返修;若未落实,则该质检制度形同虚设。2.2026年8月5日,投诉人在深圳鸿蒙智行用户中心进行贴膜施工;8月7日取车时当场发现车辆镀铬条已出现严重腐蚀痕迹,门店仅使用抛光液作简单处理。8月8日至8月24日投诉人本人离开深圳,车辆并未在外使用。3.2026年8月29日,投诉人前往用户中心处理轮毂毛毡翘边问题,该店检出大灯UV涂层脱落,并判定损伤根源来自深圳店的贴膜施工。4.2026年8月29日之后,经与深圳鸿蒙智行用户中心沟通,门店同意免费为投诉人更换一对全新原厂左右大灯,配件由同属该体系的深圳订货并负责安装。5.2026年9月13日,投诉人驾车到钣喷中心进场更换大灯;9月14日15:11门店通知大灯安装完毕可以提车;当日17:00投诉人到店验车,车辆刚更换完全新大灯、尚未上路投入使用,即发现新大灯及镀铬条再次出现腐蚀痕迹。投诉人当场拍照留存证据并告知门店,对方要求次日到店协商解决方案。6.2026年9月15日,投诉人到店沟通。到场经理称该腐蚀“与车辆使用习惯有关”。一套刚更换完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全新大灯即产生腐蚀痕迹,客观上不存在投诉人个人使用致损的可能。门店给出的处理方案是:将大灯拆卸寄送厂家检测,如厂家判定不属于零部件质量问题,再与投诉人协商后续。投诉人认为该方案实质上是将明显发生于门店端的施工/配件问题转由消费者承担,并以内部检测流程拖延对消费者的交付义务。7.2026年9月21日再次来该门店,该门店售后经理和我讲说先拍照取证,让厂家检测,如果质量问题,那么厂家更换新大灯,如果检测人为因素造成的,他们门店不会花钱让我自行去处理。该门店漠视法律法规。二、法律依据(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五条第二款:“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要求。”第十六条:“包修期内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质量不得低于原车配置的零部件质量。”第十七条:修理者应当建立修理记录存档制度,记录内容包括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交车时间等,“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第十九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第二十一条:“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第三十七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规定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第四十条第五项:“单次修理时间,指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至完成修理之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上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四)争议处理途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发生三包责任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三、结语本次争议的核心事实是:经门店同意免费更换、由门店订货并由门店完成安装的全新原厂大灯,在门店保管、安装阶段即已发生腐蚀,交付投诉人时(车辆尚未上路使用)即已损坏。该事实发生于门店可控环节,与投诉人使用行为无关。该门店售后经理和我讲说先拍照取证,让厂家检测,如果质量问题,那么厂家更换新大灯,如果检测人为因素造成的,他们门店不会花钱让我自行去处理。该门店漠视法律法规。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禁止的拖延履行三包义务行为;门店与厂家之间的检测、定责、追偿属于经营者内部关系,依法不能用以对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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