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12月12日在义乌看车,期间销售声称以最低价诱导并催促我签订《车辆定购协议》,同时支付定金5000元。后来我发现,该车定价远高于市场同车型价格,差价超过1万元。并且,该商家自始至终都未向我说明他们是经销商门店。此外,协议中还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问题,现我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协议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 协议中仅约定“乙方5日内未签正式合同,甲方可没收定金”,却未对等约定甲方违约时需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协议中还约定“此车价以扣减所有店内优惠,所有优惠政策保密,否则价格上浮贰万圆整”,该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规定,此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 签约前,商家刻意隐瞒其汽车经销商的真实经营性质,谎称自身为“正规门店”,误导我产生信任,同时以“最低价”诱导我签约。后来我经多方核实,同款林肯车型其定价较市场公允价高出1万余元,商家未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
长安林肯厂家回复:跟进处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