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于2026年8月15日与被投诉人签订《比亚迪汽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车总价159,900元,已支付预付款2,000元、订金3,000元,合计5,000元。投诉人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以下问题:一、被投诉人合同条款存在违法行为。合同第三条第(2)项明确写明该款项为“预付款“,补充条款标注为“订金“,但被投诉人在投诉人提出退款时,强行以“定金不退“为由拒绝。预付款与订金均非民法典意义上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二、被投诉人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合同约定“如乙方欲解除本合同,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违反《民法典》第497条,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无效。三、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合同约定的金融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投诉人在对接被投诉人指定的金融机构后,实际审批的政策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55条。四、被投诉人书面承诺“若按揭过不了也可退“。现按揭方案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有权援引该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本人已于10月6日开始多渠道投诉反馈退订金事宜,4S店拒绝退款,至今未处理和我妥善沟通此事,多次拨打比亚迪厂家400电话投诉没有任何效果。诉求:1.督促比亚迪经销商杭州4S店,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车全额退还购车预付款/定金共计5000元;2.厂家核查门店销售虚假承诺金融方案问质题,规范门店销售行为。本人持有完整证据:购销合同、定金网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和厂家400通话录音,可随时提供。被投诉人涉嫌欺诈,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投诉人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主张3倍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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