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10月25日,在贵店订购比亚迪海狮06EV710远航版,并支付购车订金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收据编号:0000844现因本人购车计划变更,正式申请全额退还该笔订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款,不具备定金担保效力,可予以退还;双方尚未交车,门店未因本次订车产生实际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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