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内容: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本人在该4S店提车交车过程中,一名身着该店统一工服、佩戴工牌、自称该店“售后人员“的销售人员,向本人极力推销一项所谓“宝马原厂延长保修服务“。该销售人员明确宣称:该服务为宝马原厂延长保修服务;服务全国宝马4S店均可使用。基于对该销售人员身份(4S店统一工服、工牌)及其宣传内容的信任,本人支付了入会费11,850元。然而,本人事后查阅合同发现:该延保服务的实际提供方为第三方公司(非宝马官方),产品名称为“金致保修0508“,属于“无忧汽车会员服务“,与宝马原厂延保无关;合同约定的服务提供方(约定维修服务商)仅为购车4S店一家,并非全国宝马4S店均可使用。该销售人员以“宝马原厂““全国可用“等虚假信息诱导本人购买,实际提供的却是第三方公司服务且仅限单店使用,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二、退保时擅自扣除25%手续费,无合同依据因上述原因及对服务的不满,本人申请退保。自购买至今,本人车辆未发生任何属于延保范围内的维修事项,未向服务提供商提出过任何保修索赔,服务提供商亦未提供过任何维修服务。退保时,4S店告知需扣除25%手续费(即2,962.5元),仅退还8,887.5元。经本人逐条查阅合同全文(第二条至第五条),合同中并未约定任何退保手续费、违约金或扣费比例,4S店提出的25%扣费要求无任何合同依据。合同中唯一涉及退费的条款为第五条第4款:“此会员合同生效当日24:00后,服务提供商及其所属机构有权不予退还会员已支付的入会费。“该条款为授权性条款(“有权“),而非强制性条款(“不予退还“),且在消费者完全未使用任何服务的情况下全额不退,属于显失公平。该合同为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关于退保事项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规定。三、投诉诉求首要诉求:全额退保。要求被投诉方全额退还延保费用11,850元,不得扣除任何无合同依据的手续费;请宝马厂家介入协助。该4S店作为宝马授权经销商,在交车过程中以“宝马原厂延保“名义推销第三方产品,损害了宝马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恳请宝马中国/华晨宝马厂家对此行为予以关注,协助督促该4S店妥善处理退保事宜。
华晨宝马厂家回复:您好!感谢您反馈的投诉信息。您可以致电宝马客户服务中心400-800-6666,宝马会积极监督/协助授权经销商合理、合法地解决您反馈的问题,也会视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客户满意度一直是宝马的长期追求,我们也在不断提升服务,以期让您用车无忧。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