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6年8月9日在淄博门店购买领克900,支付定金10000元。该店销售过程中有以下问题: 一、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不一致。销售电话承诺定金可退(有通话记录可查询),但书面合同写“定金不退”,签署时未作提示说明,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定金条款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金融方案告知前后不一致。上午承诺“20万2年0息”金融方案,签约前变更为“11个月0息”,店方未书面告知,工牌录音可证明,金融方案属重要决策因素; 三、质保条款告知不准确。销售多次宣称空气弹簧质保8年/20万公里(有工牌录音及手写材料证明),实际官方为5年/15万公里,该部件维修成本高,属于隐瞒核心质保信息。 四、诱导低开发票。 本人基于上述误导支付定金,并非真实意愿。现请求退还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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