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3月14在smart官方平台支付5000元定金订购马年开运版。后因个人征信问题(2025年逾期已结清)导致中国银行、微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未通过,无法继续履行购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贷款未通过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要求退回定金5000元。另外,在支付定金前,销售未告知‘贷款不过定金不退’的风险,反而一直催促我尽快申请贷款。其行为已构成未尽告知义务和诱导消费,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该销售行为属于欺诈性销售,要求依法退还5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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