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存在根本违约行为(颜色不符)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交付车辆颜色为“黑”。经核实,贵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颜色,仅能提供“锰石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贵司无法按约定标的物履行合同,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本人拒绝接受型号/颜色不符的替代产品。二、涉嫌价格欺诈与虚假报价该车型官方指导价为19.89万元,但贵司在合同中虚报单价为20.34万元。贵司故意隐瞒真实市场指导价,通过虚标高价再虚假打折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决策,严重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市场监管部门关于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三、销售流程存在诱导及误导行为在支付首笔500元费用时,销售人员以“向领导申请价格”为由诱导消费者支付。同时,贵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强制要求“谈下价格必须定车,否则500元不退还”,进而诱导支付4500元并签署合同。该行为违背了公平、自愿的交易原则。四、合同缺少明细,价目不清晰,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合同中仅有总价,购置税、保险、上牌费等明细均为空白,完全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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