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4S店当时买车时与销售谈妥的6+1保养券,在后续销售离职后,新对接的销售一直在消极处理,拖延时间,在与该4S店的大堂经理进行电话沟通后(有录音),拒不承认该券发放,认为没有写进合同,所以没有法律效力。基于本人观点,第一当时在与前销售进行相应的购车相关权益确认时,本人曾明确提及要求其将该保险券的发放写进合同,当时他保证该券的发放是直接到手机上,所以不存在后续大堂经理所说的该券无效,即使是那也是他们比亚迪内部的沟通培训问题,该损失不应由我承担;第二,在后续的与大堂经理的交涉过程中,其未承担起其作为经理对于该品牌售后服务应有的态度和服务质量,一味的推卸责任,让本人对比亚迪这个品牌产生极大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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