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要投诉成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我购车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损害我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恳请贵部门能依法调查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我的合法权益。一、具体违规事实1. 合同签署严重不规范:2025年9月7日18点至19点,我在该公司订购奔驰C260L。当时,仅签署了一份手写的《特殊政策销售合同》,这份合同仅有我个人签字,公司方面既未盖章也无负责人签字。而且,公司未向我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从法律角度,这份合同很可能并未成立。同时,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采用书面形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交付消费者留存,并不少于一份,该公司未交付合同的行为明显违规。2.故意隐瞒关键条款: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未提醒我查看备注条款,更未告知我“定金不予退还”这一重要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销售人员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知情权,有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嫌疑。3.款项性质混淆与退款遭拒:当天,我分两笔支付款项,一笔3000元通过“中升go”小程序支付,标注为“新车订金”;另一笔7000元在展厅现场支付,备注“新车结算”。次日上午,我向销售人员提出退还上述款项,却被以“按合同定金一律不退”为由拒绝。但从法律层面,“订金”不同于“定金”,不具备担保性质,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而7000元备注为“新车结算”,也没有明确表明是“定金”,所以该公司无权拒绝退款。当我询问为何之前有类似案例却不提醒告知时,销售人员也未给出合理答复,更加深了我对其故意隐瞒行为的怀疑。4.协商态度恶劣,无视消费者权益:我到该公司门店协商退款事宜,门店销售经理起初一直避而不见,直到我拨打投诉电话后才出面。然而,在协商过程中,他态度极其嚣张恶劣,对我提出愿意赔偿20%违约金的合理解决方案断然拒绝,并口出狂言“我愿意打哪里电话就打哪里电话”,这严重侵犯了我作为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与奔驰品牌应有的服务标准和企业形象背道而驰,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5.存在多项捆绑销售及不明收费:购车协商时,该公司强制要求我购车时必须同时购买车辆保养服务或进行配件加装。另外,车款里还有一项3800元的强制服务费,但该公司从未说明这项服务费的收费依据和标准。在完成上述购买后,还强制我购买199元会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该公司的这些行为,明显属于违法的捆绑销售,严重限制了我的自主选择权。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商家应明码标价经营,该公司对3800元强制服务费未作任何说明公示,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我有权质疑其合法性并拒付。二、我的诉求1.要求该公司立即全额退还我已支付的10000元款项(3000元“订金”+7000元“新车结算款”)。2.恳请贵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捆绑销售、故意隐瞒合同条款、不规范签署合同、态度恶劣以及不明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和严肃查处,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杜绝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再次发生。我已保留了支付凭证、以及相关合同,希望贵部门能够尽快介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奔驰厂家回复:您好!您反馈的信息我们已知悉,并会尽快安排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厂家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若您对此有其他疑虑可随时联系授权经销商沟通或者致电奔驰官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181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