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6年9月27日在娄底车展现场,订购一台捷途旅行者,现场支付定金10000元(收据/转账记录注明“购车定金”)。双方明确约定了交车时间。截至约定提车日,门店无法提供约定车辆,已构成履约不能。后经本人多次协商,门店工作人员口头同意退还1万元定金,但提出前提条件:必须先把投诉撤销/撤回。本人认为:1.商家未按约定交车,属于商家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退还定金是其应尽义务,不应附加“撤投诉”条件;2.“不撤投诉就不退款”是利用消费者维权成本进行施压,违背公平交易原则;3.本人接受协商退款,但拒绝被强制要求放弃投诉/曝光权利。投诉诉求1.责令商家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还购车定金10000元;2.退款不以撤销投诉、删除评价、签署保密协议为前提;3.督促商家规范销售流程,不得用“撤投诉换退款”话术搪塞消费者。《民法典》第587条: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退还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经营者应诚信履约;?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胁迫方式排除消费者维权权利。投诉人:张先生日期: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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