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8日签订购车合同,合同上写明车辆为新车,无火烧、无水泡、非事故、非运损。2024年12月20日在深圳市线下门店提车,2026年9月份车辆右转向灯出现故障,2026年10月11日送至就近门店深圳市线下门店进行质保维修。2026年10月12日门店售后人员给出答复,因车辆有外部维修痕迹拒绝质保(门店只给出几张照片,并未给出书面的拒保说明)。投诉原因,首先车辆自提车日(2024年12月20日)起至送到门店质保维修日(2026年10月11日)用车过程中,车辆从未送至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外部维修门店或其他进行过车辆维修,其次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免费修;商家如果要免责(主张人为、改装、私自拆解),是商家提出了一个免责抗辩事实,按照民诉法,谁提出这个免责主张,谁要举证证明。多次向门店索要相关证明以及拒保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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