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实经过本人车辆因质量问题于2026年9月下旬送授权门店维修,已更换车身线束。经销商已尽到应尽义务,9月29日即向厂家下单订货,此后每2天催办一次,并每次如实告知本人进展。问题在于厂家始终不予答复:9月29日经销商下单,告知2个配件缺货,正协调厂家发货;10月3日仍缺货;10月5日确认缺货件为座椅开关和记忆模块,厂家答复节后上班再说,同日反映的大灯问题(本人已反映大半年)答复还没方案;10月8日配件还没发货,厂家仍无答复,本人当日致电官方客服正式反馈;10月9日本人提出先修其他部位、先交车,未获任何回应;10月17日距反馈已9天,厂家无一次回电、无书面答复,客服明确拒绝提供工单号、拒绝承诺答复时限,仅称记录催促。核心问题:厂家对座椅开关、记忆模块两个缺货配件,既不告知生产供货计划,也不给出到货时间,导致车辆在店滞留一个多月、无法交付。二、违规依据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应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等待配件已逾40日,厂家及修理者均未履行。2.同规定第二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要求更换。本案修理已累计超过35日,已具备适用条件。需说明:本案缺货的座椅开关、记忆模块不属于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可扣除运输时间的特殊零部件,不影响上述期间计算。3.同规定第五条: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三包要求。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厂家长期不告知配件供货计划、不提供工单号、不承诺答复时限,已侵害本人知情权。三、投诉诉求1.立即书面答复座椅开关、记忆模块的确切生产供货时间及整车维修完成时间;2.若厂家无法保证在合理期限内供货,请依三包第二十二条,为本人更换车辆;3.依三包第二十一条,就等待配件超5日支付交通费用补偿(自第6日起计);4.就大灯问题(已反映大半年)立即给出书面技术方案与完成时限;5.提供工单编号,并建立可查询的处理进度与答复时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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