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车辆于2026年10月在无锡4S店维修DPS6变速箱。结算单显示更换了“再制造DPS6拨叉”及“再制造DPS6离合器总成”。但维修前4S店从未告知将使用再制造件,也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及保修手册,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在无需消费者付费情形下,也不应免除告知义务。另外,本车故障源头为拨叉(10年延保)卡滞损坏,直接导致离合器(7年延保)连带损坏。4S店以过保为由,强制要求我自费1239元更换再制造离合器总成,且另收取了非必要的“齿轮保护剂”142.94元。这属于同一故障链的连带损伤,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厂家设计缺陷的后果。我的诉求如下:要求4S店就未告知使用再制造件作出书面说明并道歉,并且将所有再制造件改为全新原厂件重新安装;要求退还自费的离合器总成费用(1239元)及齿轮保护剂费用(142.94元),或给予等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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