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故障经过:本人于2026年10月1日驾驶深蓝G318行驶至兰海高速兰州方向哈达铺附近时,车辆突发通讯系统故障,导致车辆动力丧失、转向失效。当时正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国庆车流量巨大,情况极其危险,严重危及本人及同车人员生命安全。事故发生后,二三十公里的救援耗时数小时,让我们又冷又饿,车辆被拖至岷县官方指定救援点进行维修。二、维修及损失情况:1.车辆于10月1日送修,至10月6日修复,维修时长共6天;2.维修期间未提供代步车,本人被迫自行租赁车辆继续国庆旅程;3.厂家仅提出按120元/天标准给予交通补助,远低于本人实际产生的租车费用;4.因车辆故障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租车费用000元(有票,这个价格远低于国庆期间各个平台租车费,且附近200公里左右没有线上平台租车点)、租车油费超出自有车辆成本差价约 000元(有票)、10月1日晚上打车前往兰州临洮酒店费用00元(此处坐的顺风车,无票,且费用远低于打车费用,维修店当时也认可)、10月6日车上同行人员陕西宝鸡返回重庆费用 00元(国庆期间,无动车票,坐的顺风车回重庆,这里无票,且费用远低于动车费)、10月6日在岷县吃饭住宿费用*00元,截止10月6日已产生费用00元。10月7日开始后续费用:等待维修期间住宿费、后续返渝过路费、后续10月8日不能正常回去上班产生的误工费。三、投诉诉求:1.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现要求按本人实际产生的租车及相关费用予以补足,而非按120元/天标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车辆在高速行驶中突发动力丧失、转向失效,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给本人造成巨大心理冲击,至今留有心理阴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要求厂家就车辆通讯系统故障出具详细故障分析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及后续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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