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1年5月购置领克01燃油车,全程在授权4S店保养,车辆无改装、无加装、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始终保持原厂状态。2026年7月18日,车辆连续正常行驶1小时后停车熄火5分钟,突发自燃,起火点位于三元催化器周边。消防部门初步认定起火原因为三元催化器温度过高引燃周边可燃物,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烧毁近乎全损。本人已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消防出警记录等全套证据。事故发生后,本人第一时间向领克4S店报备,厂家于7月28日安排技术人员联合4S店、消防部门开展拆车检测,但单方面出具“可能因外部树叶进入车内引发”的推断结论。本人对此存在重大疑问:树叶并非火源,如何突破底盘护板进入车辆封闭空间?引燃整车需要多少可燃物?三元催化器周边属于高温排气系统区域,树叶如何在此处积聚并达到燃点?厂家对上述关键问题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撑。自事故发生以来,厂家未主动与本人沟通,仅通过4S店转达观点,单方面将自燃定性为意外,存在推卸责任倾向,处置态度消极。汽车作为工业复杂制成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缺乏专业检测能力,难以举证产品缺陷与自燃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汽车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生产者需自证产品不存在缺陷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本人车辆全程原厂状态,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厂家仅以推测性结论试图免责,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要求。现提出如下诉求1.要求厂家在第三方机构燃烧残渣化验分析结论出具后,结合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车辆后台运行数据、拆车检测记录等全部证据,出具正式书面事故鉴定报告,明确说明起火原因、起火路径及责任认定依据,不得以模糊表述敷衍。2.若第三方鉴定结论排除人为因素、外部火源及车主使用不当,确认或无法排除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自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610条及《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3条主张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合理损失。3.若本次自燃确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导致,要求厂家对该批次领克01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公布排查结果及整改措施,防范同类风险再次发生。4.若厂家继续推诿责任、拒绝合理赔偿,本人将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向媒体曝光,并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主张相应赔偿。本人始终认为,公司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作为一个有道德底线和民族大义车企,承载着消费者对“安全”二字的信任与期待。希望领克厂家正视消费者合理诉求,本着对中国消费者负责、对产品安全负责的态度,尽快给出正式合理的解决方案,做一个有良心的中国车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领克厂家回复:收到贵网转发的投诉后,我司已安排相关部门对客户反馈现象进行核实,后续将持续关注处理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