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投诉方: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车辆信息:凯迪拉克XT52020款;生产日期2019年9月;购车2019年12月;里程约35000km;原车燃油泵控制模块编号:13522663。一、事实经过:本人近期在正常行驶中出现踩油门无动力响应、无法加油、仪表异常等现象。该现象与凯迪拉克官方召回公告中“燃油泵控制模块防潮性能不佳,涉水受潮后水汽侵入模块,工作异常,极端情况下车辆行驶中失去动力”的描述高度一致。二、经核对:1.本人车辆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不在厂家2020-04-09至2023-06-15的召回日期内;2.原车装配模块为13522663,属于召回前老款布置方案;3.故障现象(行驶中失速/加油无响应)与召回公告载明的缺陷后果一致;4.车辆无改装、无事故、无人为泡水,按时保养,非正常使用损耗。三、争议情况:本人向厂家/4S反映后,4S点回复(回复电话:15007132792,9月27日13:42)仅以“不在召回范围、已过整车质保”拒绝。但过保不能免除产品安全隐患责任;同车型、同模块、同现象已被厂家认定为缺陷并扩大召回,本人车辆仅因生产日期差数月被排除,厂家未说明“为何同缺陷不适用同等整改”。四、投诉请求:1.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督促厂家对“同缺陷车辆未纳入召回”作出书面说明;2.要求上汽通用凯迪拉克按等同于召回原则,免费更换XT5改进型燃油泵控制模块(以厂家系统适配号为准,如4820/13554820等),消除行驶中失速隐患;3.本人保留因该隐患导致拖车、事故、误工等损失的另行索赔权利。依据摘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关注产品安全缺陷。召回日期边界不等于“该日期前车辆就不存同类缺陷”。行驶中失去动力属重大安全隐患,经营者应正视同批次/同平台车辆的系统性风险,而非仅以日期一刀切。
上汽通用凯迪拉克厂家回复:该车不配备召回零件,不存在召回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