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本人到店预定车辆,支付定金5000元,并签订汽车预定合同。销售在签订合同之前,说明车辆已经出厂在铁路运输途中,口头承诺车辆一周内到店,我与销售方约定达成一致意见,写明车辆在9月16日之前交付。合同内容商定后,我将合同交给销售去盖章,销售盖完章交还给我时候,我发现未征求我同意销售在交付日期处添加“不可以提车,则全额退还定金,电放原因”的手写文字。考虑合同已经盖完章,我只能被迫接受,遂在店里财务窗口刷卡支付定金5000元。2026年9月11日,早上8:32我发微信问销售咨询车辆到店情况,销售不回复微信;10:38我打微信电话问销售,销售说她找领导问一下车辆情况;11:14销售微信回复我说物流出问题了提不到了。当日中午我要求先退定金,至当日下午下班仍未收到退还;当日17:53我在咨询律师后,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退双倍定金,销售只回复说9月12日退定金,对双倍定金之事不予回应。2026年9月12日,我再次给销售说明了预定合同中销售在交付日期处添加“不可以提车,则全额退还定金,店方原因”的手写文字属于无效条款,坚持要求店方尽快退双倍定金,并让其转告销售经理与我联系。两次打手机电话给销售,两次打电话给店里座机号码,要求销售经理与我联系,均未能获得销售经理回应,在收到5000元定金之后,再给销售打电话她直接不接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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