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 2026/8/1 日 11 时左右在四川成都4s店看了一辆ID3小汽车,在销售代表的耐心讲解下用微信支付扫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了 5000 元整购车订金。(我微信支付有备注是 5000 元购车订金)但销售代表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叫我签了 5000 元的定金合同。我于 14 时左右发现合同不对,遂又去店里叫销售代表退还购车订金,但销售代表和销售经理态度特别强硬不退还我的购车订金,请上汽大众集团处理此事,我们如此信赖本品牌确遭到 4s 店如此对待。销售没有当着我的面填写合同的信息,没有给我讲解合同的内容,没有给我说签合同订金会转为定金。销售就只是诱导我签字盖手印,并且销售在合同上面盖的章,不是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是该公司的信贷专用章。我并没有做任何的信用贷款业务,以此怀疑此合同并非有效合同。怀疑销售弄虚作假写阴阳合同。怀疑该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况,隐瞒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店存在欺瞒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信贷专用章的法定 / 行业本意:仅限信贷、贷款、金融业务文件 只适用于:车贷借款协议、金融贷款合同、抵押 / 担保文件、信贷业务告知单、贷款资料确认、金融业务回执。 印章名字本身已经公示它的业务边界:只管信贷业务,不负责车辆买卖、商品销售买卖合同。《民法典》490 条、合同编司法解释、全国民商事审判纪要观点:印章名称与文件业务明显不匹配,属于超业务范围用章,经销商使用【信贷专用章】签署车辆买卖合同,该印章业务范围仅限于信贷贷款业务,不属于买卖合同签约印章,属于不规范签约行为,在此认为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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