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2024年1月26日在重庆小鹏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车辆型号为小鹏牌NHQ6480BEVFA,购车时,承诺车辆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然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急刹车,且踩油门不能及时响应加速,该质量问题容易导致驾乘人员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的发生,容易造成后车追尾事故的发生,上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车辆的正常使用,给车主的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安全隐患。多次与车企和4s店沟通协商,要求被告履行保修义务或解决问题,但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车主认为,作为车辆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对车辆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车企或销售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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