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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之星9EV电池包故障 厂家无配件

投诉编号:【1693509】 投诉时间:2026-06-20 04:31 投诉品牌:长安凯程 投诉车系:长安之星9EV 投诉车型:2021款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2座55kW

2026年5月20日车辆因电池包故障送至4S店售后质保维修,至今因厂家缺少对应电池配件无法施工,车辆停放等待配件共计32天。期间多次拨打电话,4S店及厂家均以没配件无法维修为由推脱责任。本人长期使用该车在平台接单拉货,是唯一收入工具,但在车辆滞留32天全程无备用车提供,出行只能依靠公共交通、亲友帮忙,直接造成收入中断及日常出行费用增加。配件短缺属于厂家供货责任,等待配件时长依法计入维修周期,门店与生产厂家应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而不该由消费者承担损失。 投诉相关法律和质保依据:1.厂家书面三电质保约定,5年20万公里质保期内质量故障,免费配件、免费维修;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车辆进厂单次维修含等配件超过5天,经营者应当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交通替代补偿,不以持有打车、租车发票为赔付唯一条件;3.《民法典》,因产品质量缺陷、售后配件供应不足导致车辆长期无法使用,造成车主收入与出行损失,生产者、销售维修方应当赔偿合理损失;4.新能源维修管理规范,厂家不得垄断三电维修渠道,长期无法供应核心配件,车主可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维修,全部费用由厂家承担。 诉求:1.7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配件到货、维修完工时间书面承诺,明确原厂电池包或模组准确到货日期、车辆交付提车时间,7日内仍无配件到货则认定厂家无法履行质保维修义务;2.一次性支付27天固定标准交通代步补偿,维修已滞留32天,扣除前5天,申请参照本地小型货运代步通用日均标准核算赔付,无需消费发票佐证;3.补偿32天平台接单收入损失,该车为本人唯一收入工具,停驶32天完全无法接单创收,要求厂家、门店给予一次性收入损失补偿;4.逾期第三方维修全部费用由厂家全额承担,厂家需明确回复车辆维修好时间,如电池配件仍无法及时到位,本人有权前往具备新能源三电维修资质的门店检修电池,全部检测、配件、拆装工时费用由厂家与其4S店全额承担,原厂5年或20万公里三电质保延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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