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8日,本人与母亲试驾MG4汽车。销售多次口头承诺:支付3000元定金可“无条件全额退”,并以此诱导本人交定金、签合同。本人明确告知尚未决定购车、且无法确定能否办下上海居住证。5月31日,本人确认无法办理居住证,要求退定金。销售先后给出四种不同说法:5月31日称“4个月后可退”、6月2日要求赔偿、6月9日称“只有未锁车未贷款才能退”、6月10日要求本人承担1200元留车成本及300元个人垫付费用。其垫付的餐费、打车费系其主动提供并可报销,留车行为发生在本人提出退车之后。销售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严重不符,反复变卦,拒不退定。诉求:全额退还3000元定金,合同作废。
上汽集团厂家回复:该投诉我司已受理,会安排售后服务中心联系客户沟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