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车在小区盲区被撞物业及物业保险承担所有责任,维修金由我个人先行垫付。后物业报销的发票抬头规定必须为物业公司抬头,与4s店进行商议后,4s店财务科要求物业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内容有一句“该车系苏州xxx有限公司使用”物业不予认同,随即出具了另一份事故责任事实证明配有报警记录叙述及加盖公章,4s店要求证明内容不允许更改,且为上层规定,不配合我方重新开具发票。在与税务局进行咨询后,4s店这份证明仅为责任事故避险用,无任何法律依据。现我方诉求为4s店财务科承认物业管理方出具的事实说明并附有公章的证明,配合更改维修金发票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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