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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昂科威变速箱异响频繁 多次返修

投诉编号:【1646674】 投诉时间:2026-05-06 16:29 投诉品牌:上汽通用别克 投诉车系:昂科威 投诉车型:2020款 20T 两驱 领先型

别克昂科威3万公里两次大修,4S店欺诈收费、谎言连环、拖延维修我的车是2020款别克昂科威20T,购于2020年4月。购车时厂家明确承诺: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享受8年或16万公里超长原厂质保。然而,这辆车仅行驶了3万公里,变速箱就已出现两次重大故障。更让人愤怒的是,在与4S店打交道的过程中,我遭遇了三次欺诈。第一次欺诈(2023年12月,已得逞)2023年12月底,车辆出现故障,我前往4S店检修。售后人员告知是离合器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我当即提出,离合器片应属于动力总成质保范围。但售后人员明确答复:离合器片属于易损件,不在质保范围内。最终,我被迫支付了4000元维修费和400元拖车费。2026年4月,车辆因变速箱严重异响再次进店维修时,我意外发现4S店电脑系统中的2023年维修记录,赫然写着维修类型为“索赔”。进一步查询当年付款记录,发现收款账户竟是个人账号。这些证据表明,当年的售后人员故意欺骗了我——本应由厂家承担的质保维修费用,被他们私自转嫁到了我的头上。第二次欺诈(2026年4月投诉后,未遂)就此向厂家投诉后,4S店售后人员联系我,给出的解释是:当时申请索赔“没有被厂家批准”,所以“好心”将费用转换成了三次保养补偿给我。然而,在投诉之前的整整三年里,没有任何人向我提及过这三次保养的存在,更不用说提供任何书面凭证或实际服务。这是一个典型的、用来掩盖第一次欺诈的谎言。第三次欺诈(2026年4月,未遂)车辆变速箱出现严重异响后,我再次前往4S店。维修人员经排查,确认是变速箱内部问题,需要大修。然而,售后人员仍然试图诱导我自费更换变速箱油。若非我此前已对这辆车的质保范围有所了解,险些再次上当。三次接触,三次欺诈,一次成功,两次未遂。这让我对4S店和别克品牌的信任荡然无存。更恶劣的拖延战术我于2026年4月20日将车辆送修,至今已过去16天有余。4S店以“配件全国范围内缺货”为由持续拖延。当我追问配件到达时间时,答复竟是“不确定”。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自第6日起提供备用车或支付合理交通费用补偿。维修时长已远超法定时限,4S店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核心问题:3万公里两次大修,变速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这辆车一共才行驶了3万公里,变速箱已经历两次重大故障:第一次是离合器片严重磨损(2023年,约2.17万公里),第二次是变速箱内部严重异响(2026年,约2.99万公里)。汽车传动系统的正常使用寿命应远高于行驶里程。我这台变速箱在如此短的周期内接连发生重大故障,完全可判定其本身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离合器片作为自动挡双离合变速箱的核心部件,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GB/T29632-2021)的规定,仅手动变速器离合器片属于易损耗零部件,而双离合变速箱中的离合器片属于变速箱总成的核心组成部分,不属于易损件范畴。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现在我的车虽然开了6年,但我的行驶里程却还不到30000km。如果我按每年行驶20000km的均值计算(按照厂家质保8年160000km的标准换算)的话,在一年半内,车辆就会出现两次重大事故,那我是有理由申请退车的,但现在由于时间超过了三年的期限,所以我只能提出一个折中方案,要求对方给我更换变速箱。当我向厂家400客服提出的以上诉求——更换变速箱总成(而非简单修补)以及延长动力总成质保至12万公里时,却遭拒绝。既然明知变速箱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却只愿“修修补补”,请问这是对消费者安全负责的态度吗?我的诉求针对4S店的消费欺诈行为:2023年维修中,4S店以欺诈手段骗取本应免费的质保维修费用4400元,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的规定。据此,本人要求4S店退还已收取的维修费及拖车费44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3200元。针对厂家和4S店的拖延行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方支付维修期间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从送修第6天起算,至今已超过10天。针对产品严重质量缺陷:要求厂家更换变速箱总成,并延长动力总成质保周期至12万公里,从根本上消除行车安全隐患。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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