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基本情况:2026年2月10日在上汽大众武汉元麦汉口北店购买大众途岳一辆,贷款方为上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款金额:72,000元,贷款期限:5年(60期),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月还款额逐年递增)。二、还款计划表及真实贷款成本:根据贷款方提供的还款计划表,本人实际还款情况如下:第1年:每月还款1,320.10元(其中含精品贷8.94元/月),年还款合计15,841.20元。第2年:每月还款1,453.43元,年还款合计17,441.16元。第3年:每月还款1,600.23元,年还款合计19,202.76元。第4年:每月还款1,761.85元,年还款合计21,142.20元。第5年:每月还款1,939.80元,年还款合计23,277.60元。五年总计还款:96,904.92元。其中:精品贷合计107.28元(8.94元/月×12个月)。剔除精品贷后实际车贷还款:96,797.64元。扣除精品贷后实际车贷还款合计:96,904.92-107.28=96,797.64元。据此计算:贷款本金:72,000元。五年总利息:96,797.64-72,000=24,797.64元。两年提前还款时已付利息:约13,175元(第1年+第2年利息合计)。三、销售人员的欺诈手段还原:1.故意用“18%”混淆利率概念,拒绝告知真实年利率:购车谈价时,销售顾问周锐全程使用“18%”计算利息,声称“两年利息大概一万多”,并承诺“两年提前还款的总费用和全款价格差不多”。后发现问题后本人追问本人贷款年化利率具体是多少时,销售明确表示:“不知道年利率,不懂年利率”;当本人质疑“18%”从何而来,销售推脱称:“厂家给的,我也不知道。”真相揭露:合同显示真实年利率为11.411%。①若“18%”为年化费率,则两年利息应为72,000×18%×2=25,920元,远高于销售声称的“一万多”。②若“18%”为年化利率,则两年利息应为等额本息计算后的约18,500元,同样高于其声称水平。③唯一能让“18%”与“两年利息一万多”同时成立的解释是:销售故意用“18%”制造专业术语的错觉,却按真实利率的结果描述利息金额,以此掩盖真实贷款成本。2.承诺不兑现:从未告知全款价格,承诺形同虚设:销售承诺“两年提前还款和全款价格一样”,但从看车到交定金,从头到尾未主动告知本人该车的全款价格。本人是在发现问题后去店里理论,主动要求下,销售才算出全款价格。承诺从未兑现。这意味着,本人在完全不了解全款与贷款真实成本的情况下,被诱导接受了贷款方案。3.擅自增加100元“精品贷”,销售故意模糊表述,隐瞒贷款性质:本人在上汽金融小程序中自行翻查发现,除主贷款外,还存在一笔独立的100元“增值贷”,情况如下:贷款金额:100元贷款期限:5年年利率:13.18%(高于主贷款的11.411%)每月还款:8.94元5年合计还款:107.28元合同提供情况:销售从未提供,本人自行发现本人签字:从未签字确认购车时销售曾模糊提及“有个100元”,但从未说明这是一笔贷款,本人以为是提车流程中需要支付的正常费用(如手续费费等),且金额不大,当时未在意。事实要点:销售未告知这是一笔贷款。销售未告知其年利率高达13.18%。销售未提供该笔贷款合同。本人从未签字确认。该笔贷款系本人自行发现,非主动告知。这已不是简单的“捆绑销售”,而是擅自以消费者名义签订贷款合同、隐瞒真实利率、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严重违法行为。4.合同利率远高于口头暗示水平,且本人长期不知情:购车后销售未及时交付合同。因本人离门店较远,且销售称春节放假。本人直到春节后(购车半个月后)再次去门店主动索要,才拿到合同。此时发现,合同载明年利率为11.411%,而销售全程用“18%”计算,从未提及真实利率。5.门店经理公然推诿,称“年利率无需告知”:本人与门店经理交涉时,经理竟称:“年利率这些都是虚的,没有法律规定年利率要跟消费者讲,你当时怎么不问。”销售与经理从头到尾推卸责任,拒绝解决。6.针对销售事后狡辩的回应:销售人员在事后交涉中辩称:“你们自己说的分期”“我说过全款跟分期价格不一样”。这种说法纯属偷换概念、推卸责任:1.选择分期≠接受高利率:本人选择分期,是基于销售用“18%”计算出的“两年利息一万多”以及“两年提前还款和全款价格一差不差”的承诺。如果销售如实告知真实年利率为11.411%,本人完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是否对比其他融资方式。选择分期,不等于放弃知情权。2.“价格不一样”不等于“告知了全款价格”:销售声称“说过全款跟分期价格不一样”,但从头到尾从未告知全款具体是多少钱。消费者在不知道全款金额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判断“不一样”到底差多少,更无法做出理性选择。这种模糊说法,恰恰是为了掩盖其隐瞒全款价格的事实。事后狡辩印证其恶意:销售在本人发现问题后,不是积极解决,而是用这种偷换概念的方式推卸责任,恰恰证明其交易时存在主观故意误导。7.两次上门店沟通被无视:本人曾两次前往门店沟通交涉,但均被销售及门店经理无视、推诿,问题迟迟不予解决,本人被迫付出大量时间、交通成本。四、法律依据: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贷款的真实利率等信息。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和其委托方,如4S店)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五、核心诉求:1.承担已产生的全部利息:要求4S店就其欺诈行为,承担本人截至提前还款时已产生的全部利息(约13,175元,具体以结算为准);2.赔偿损失2,000元:本人发现问题后,曾两次主动前往门店沟通交涉,但均被销售及门店经理无视推诿,问题迟迟不予解决。为此,本人付出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交通费用及精力消耗。现要求4S店赔偿维权成本2,000元,作为对其无视消费者诉求、拖延解决问题的惩戒。3.允许提前结清免违约金:要求4S店承诺允许本人在第2年或第3年提前结清贷款,不收取任何违约金;4.精品贷退一赔三:就擅自增加的100元精品贷(合计107.28元)进行退一赔三,合计429.12元。六、附件说明本人已保留以下证据,可供平台核实:1.还款计划表截图2.贷款合同(显示年利率11.411%)3.沟通录音(证明其用18%计算、称“不懂年利率”)(录音)4.与门店经理交涉录音(证明其称“年利率无需告知,年利率这些都是虚的”)(因平台限制无法上传,如需要本人可提供)以上内容全部属实,请车质网协助转交厂家,督促4S店正视问题、依法处理。
上汽大众厂家回复:关于客户的抱怨问题,我公司已安排对应经销商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中,最终处理情况或处理结果将第一时间反馈贵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