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足额支付购车款229900元,另支出4043.52元用于车辆加装及上牌,并办理车辆分期贷款,案涉车辆尚在新车三包有效期内。经查,案涉车辆属于被告一2025年9月19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召回批次,召回原因为“L2高速领航辅助系统对极端场景识别、预警、处置不足,增加碰撞风险”。原告配合完成官方要求的OTA升级,然该升级仅为形式性操作,车辆AEB系统的核心安全缺陷并未得到根本修复。2026年2月21日18时01分,正常行驶遇同车道前车紧急制动时,第一时间深踩制动踏板,无任何驾驶操作过错,但经召回升级的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非但未按国家标准履行辅助制动义务,反而异常介入干扰驾驶员正常操作,最终导致车辆追尾事故。经核算,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实测制动减速度仅为0.3g,远低于《GB39901—2025》规定的0.8g紧急制动减速度标准,仅达到国家标准的37.5%,车辆制动性能存在明显且严重的质量缺陷,该缺陷系本次事故的核心成因。本次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后果:事故产生的剧烈撞击,直接导致腰椎九级伤残旧伤严重加重,腰部剧痛、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需家人照料;因照料受伤家人、推进维权事宜,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与身体疲惫,事后出现失眠、驾驶恐惧、焦虑等症状;同行两名家人亦因亲历本次突发事故,遭受严重的精神惊吓,产生乘车恐惧等心理问题,均因此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次与三被告沟通协商、寻求相关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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