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1月24日在郴州预订一辆沃尔沃26年款S60汽车,并支付了定金2万元。支付定金前,销售从未告知该26年款车为25年5月超长期库存车。签订合同当晚,经本人了解到相关概念后,通过微信沟通才被正式告知,我所预订的车辆生产日期久远,属于超长期库存车(有聊天记录为证)。本人提出要求3个月内新车,被告知办不到,对方提出找到10月15日的车,但需要加价5000,此前也从未告知5000是长库优惠,最后电话沟通,通过话术压迫使本人同意加价2000购买依然是大于3个月生产期的车,然而合同本身谈妥的价格就是市场正常3个月内新车售卖价。对方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程中的故意隐瞒。车辆生产日期是影响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其隐瞒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我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同时,对方第一次提供25年5月生产的车属于瑕疵履行,构成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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