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近期购买的新车,在提车仅一周、行驶里程不足100公里的情况下,于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首次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起(故障提示为发动机排气系统故障)。经4S店检测,初步判断为EVAP泵故障,首次处理时被告知“可能为误报”,故障码被清除。然而,在清除故障码后再次驶入高速公路时,同一故障灯再次亮起,4S店随后确认需更换EVAP泵。此情况表明,该车辆在交付时即存在实质性质量缺陷,且故障涉及核心动力系统,已严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及行车安全。作为全新车辆,提车5日内即出现核心部件故障,足以证明该车存在严重的出厂质量缺陷,疑似整车系统设计或制造环节存在系统性问题。单一更换故障部件(EVAP泵)无法彻底排除潜在的其他质量隐患,更无法弥补本人对整车质量与安全性的根本信任缺失。本人已向被投诉方(销售方/厂家)明确提出整车延长质保的合理诉求,但对方仅同意更换故障部件,并以“产品质量问题属正常现象”为由,拒绝履行质量瑕疵兜底责任,未依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本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案涉车辆为全新商品,短期内出现重大质量故障,明显不符合合格商品的质量标准,本人有权要求整车延长质保或更换新车。《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应免费维修,保障消费者用车权益。但本案故障涉及核心系统,且在极短时间内重复出现,单一维修难以充分保障长期使用安全,应优先考虑消费者合理换车或延保诉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负责召回并消除缺陷。案涉车辆排气系统故障属明显出厂缺陷,可能关联整车品控体系问题,厂家应通过更换新车或整车延保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更换或修理。本案中,新车短期内出现重大故障,已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侵害。诉求立即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同意整车延长质保(建议至少延长至5年或10万公里);若无法确保整车质量稳定性,应依法支持更换新车或退车处理;书面道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及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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