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10月6日与天津途4S店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定金一万元。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对提车时间存在多次口头诱导性承诺。10月13日本人确认交车时间遭拒,且对方拒绝给出任何承诺。因明年面临购置税政策变动风险,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遭拒。经查该合同第4、5条存在明显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第4条:审批贷款后到其他经销商提车的客户,审批手续不返还,定金不退。第5条: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则赔偿对方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若乙方如有违约,定金不退】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且自签订合同以来,4S店多次推诿责任,有嘲讽消费者的行为,并在电话里说让消费者不要在售后服务群里发言,拒绝为我提供服务。关于这些问题多次沟通未果(五次拨打电话,未回复)也曾多次拔打厂家电话投诉服务态度,未果。导致我对商家未来售后服务能力产生质疑,继续购车车辆售后服务是否能得到保障。请求车质网帮忙,让其返还一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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