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购车前多次语言诱导会尽快交车,签订合同交付一万定金后,再次询问交期说厂家没生产给不了交期。态度嚣张,语气嘲讽,说没逼我们签合同,同时拒绝退定金。后续找厂家协调,无道歉无补偿想着购置税,就忍了等提车。后续提车前,由于签订合同的4S店主动打电话介绍这款车,在我购买的价格上额外优惠3K,有录音,找4S店协商给现金优惠或赠品补偿。(补偿方案:承诺以成本价2500给我的官方充电桩+合同里的500元上牌费,这些不需要我个人承担)。此店销售总监说可以不卖给我,后面排了很多人可以把车给别人。并言明不是威胁我,我从下定到现在等了一个多月,中间由于交付问题耽误了一个蓝牌指标导致指标报废。现在他这个服务态度,两次了,实在无法接受令人接受。要求退钱(全额)。个人认为自己脾气已经很好了,没跟他当面吵起来,第一次也忍了他的态度。根据《消费者保护法》,1.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出引人误解的宣传。3.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由于4S店销售前期交期时间具有诱导性,后期拒绝给交期、两次服务态度恶劣,嘲讽威胁消费者。且合同条款上“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则赔偿对方合同金额3%的违约金。若乙方如有违约,定金不退。”此条款违反《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第三条、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合同作废,全额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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