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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G9附赠电费设置有效期一年 使用不便

投诉编号:【1434735】 投诉时间:2025-05-24 23:24 投诉品牌:小鹏汽车 投诉车系:小鹏G9 投诉车型:2024款 702 Max

024年我购买小鹏汽车时,厂家附赠1000度电费。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我遭遇诸多困扰,现提出以下维权理由:一、客观使用条件严重受限住家及工作单位周边区域,均未配备充电桩设施。经了解,整个泰州主城区范围内,仅一家小鹏专属充电桩,且位于泰州商业综合体地下车库。日常出行中,前往该充电桩充电,不仅路途远,还存在车位紧张等问题,极大增加了时间与精力成本,导致在一年有效期内,根本无法合理使用完1000度附赠电费。这绝非本人主观懈怠或故意浪费资源。二、违背商家附赠初衷与公平交易准则商家附赠电费,初衷在于促进销售、提升消费者购车体验及品牌美誉度。但一年有效期设置过短且未结合实际情况考量。在客观充电难的背景下,消费者难以充分享受福利,这使附赠行为沦为空谈。公平交易要求商家与消费者权利义务对等,而此不合理有效期设置,打破了这种平衡,消费者未能获得应有的优惠与便利,背离了市场公平原则。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厂家设定的一年有效期,属于典型格式条款。在购车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没有与之协商的机会。厂家未综合考虑消费者实际使用场景中可能面临的困难,如充电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有效期规定,无疑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严重限制了消费者对附赠电费的正常使用权利,应认定为不合理、无效条款。四、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本人就有效期问题与厂家沟通,合理提出延期诉求时,厂家态度强硬拒绝。这一行为直接剥夺了消费者对合理使用附赠电费的合理期待权。消费者基于对商家品牌的信任购车,并期待能正常享有附赠福利,厂家此举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厂家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此,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破坏了自身商业信誉。综上,希望小鹏厂家重视上述问题,秉持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延长附赠电费的使用期限,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小鹏汽车厂家回复:鹏友,您好,电卡发放时有明确使用期限,很抱歉无法延期,请在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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