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1.要求比亚迪立即将本人车机物联卡恢复为移动公司网络;2.要求比亚迪规范经营行为,在变更服务内容前应充分告知消费者并征得同意。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5年11月购买比亚迪海狮06EV中配车型,购车后车机一直使用移动公司物联卡,网络信号体验良好,远程控制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2026年3月底至4月初左右,比亚迪公司在未发布任何公告、未通过任何方式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车机物联卡运营商由移动公司更换为联通公司。更换后,联通网络信号极差,多次出现无信号情况,且无法通过APP远程打开车门,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日常出行体验。本人于2026年4月8日通过比亚迪APP及电话联系客服,要求将物联卡换回移动公司。客服当日反馈称:车机设备标配双SIM卡,系统会根据业务稳定性、网络信号质量择优切换最优链路,本次切换联通是为保障后续业务顺畅。但随后客服又联系本人称:经评估本人所在区域联通信号较好,物联卡无法更换为移动公司。本人异议:1.贵公司的“评估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本人实际使用体验为联通信号极差,无法正常使用远程功能,而移动信号体验良好;贵公司单方、秘密变更车辆核心网络服务,未与本人协商一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关于合同全面履行及合同变更的强制性规定,已构成根本违约。2.贵公司未经告知、未经同意强制更换运营商,严重侵犯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3.车联网为新能源汽车核心功能,贵公司行为已直接导致车辆丧失部分使用功能,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车主合法权益。4.贵公司所谓“系统择优切换”“信号评估”等说辞,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剥夺车主选择权的合法理由,亦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5.贵公司客服前后答复矛盾,既称系统“择优切换”,又称经评估联通信号较好、无法更换,说明其内部缺乏统一标准,也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实际使用体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比亚迪单方面变更物联卡运营商,导致服务质量显著下降,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亚迪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检索,已有其他比亚迪车主在其他网络平台反映同类问题,均表现为购车时使用移动物联卡信号良好,被强制更换为联通物联卡后车库无信号,厂家拒绝更换运营商。这说明比亚迪存在系统性、未经消费者同意更换物联卡运营商的行为模式。综上所述,比亚迪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责令比亚迪恢复本人车辆移动物联卡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比亚迪厂家回复:您好,我们已经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反馈至相关部门,请耐心等候,同时请保持手机及其它设备畅通,方便工作人员与您联系,祝您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