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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银河M9核心硬件减配严重 低开发票

投诉编号:【1808050】 投诉时间:2026-10-23 17:19 投诉品牌:吉利汽车 投诉车系:银河M9 投诉车型:2025款 210km 四驱 领航版

一、官方虚假宣传、核心硬件系统性减配,构成消费欺诈厂家发布会、官网、宣传海报及销售统一话术,均将AIBox超级智脑、全系标配高性能DSP功放、全车扬声器+后备箱低音炮作为车型核心首发卖点,宣称全系标配上述全套硬件及对应功能。本人完全基于该宣传才完成全款购车。提车核验发现两处重大货不对板:整车无AIBox超级智脑硬件,宣传的AI功能无法实现,售前无任何书面或口头减配告知;全车音响系统严重减配并存在批量性故障——后排扬声器、后备箱低音炮仅在“后排“单一音效模式下有微弱出声,其余绝大多数模式完全不工作,与宣传的DSP功放全车音响效果差距巨大。经多方核实,该问题属该批次车辆统一缺陷,并非个案。后续查证:2026款黑金智曜版(指导价26.98万元)已完整标配AIBox及完好音响系统,而厂家在本人购车前已完成规划与备案,刻意隐瞒首批车减配事实、删减核心硬件误导下单。依据《广告法》第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五条,属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二、4S店违章开票:金额低开、开票主体与收车经销商不一致门店仅开具249800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既低于实际付款总额250300元,也低于官方车辆订单的车辆实际价值251800元;且发票开票主体与收款方、交车经销商(西藏西物首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完全不符,四流不一致。本人多次要求重开足额、主体匹配发票,门店以“线上500元小定由厂家收取、门店未收款“为由拒绝开具差额发票。该行为直接造成本人三项损失:车辆二手车残值贬值;出险理赔基数降低;完整交易凭证缺失。门店拆分交易款项、低开发票规避纳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三、未经授权代签购车合同,至今拒不交付合同原件购车手续及备案合同上的本人签名,均为店内工作人员私自代签。本人未到场、未出具任何书面授权、未口头同意任何人代签,事后亦绝不追认。购车全款支付、车辆已提车至今,门店始终拒绝交付完整且加盖公章的正式购车合同原件,多次索要均以“上交车管所备案“搪塞。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亦要求经销商依规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合同及相关凭证。门店刻意规避书面合同约束、事先隐瞒减配与低开发票事实,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四、后尾灯进水起雾,更换后复现车辆后尾灯出现持续起雾(非普通冷凝水汽),本地4S店已更换一次,现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证明并非偶发,而是密封结构/批次性缺陷。尾灯为行车安全部件,进水起雾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查明根因、更换合格总成并延长相关部件质保。五、车辆在召回范围内,却从未收到任何通知2026年8月21日,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备案召回计划(召回编号S2026M0111V),自2026年8月24日起召回2025年7月20日至2025年10月26日生产的部分吉利银河M9,共计18878辆,缺陷为供应商制程工艺波动致激光雷达内部电源IC可能损伤、组合驾驶辅助功能退出或无法激活,措施为免费更换激光雷达。本人车辆生产日期在该召回区间内,但自召回启动至今已两个月,本人未接到厂家、经销商或4S店的任何电话、短信、函件通知,完全不知情,该情形同时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关于生产者应通知车主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55条(知情权、欺诈三倍赔偿);《广告法》第4条(虚假宣传);《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如实全额开票、收款方与开票主体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投诉诉求:作废全部代签合同,3日内当面签订本人亲笔签字、加盖公章的正规购车合同并交付原件,门店书面致歉,厂家处罚涉事经销商;免费补齐AIBox硬件、修复全套音响系统并书面致歉;无法整改则全额退车退款,并依《消法》第55条按“退一赔三“赔偿;作废现有违规发票,重开251800元、主体与收款/交车经销商全额匹配的购车发票,赔偿低开发票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书面致歉;查明后尾灯进水起雾根因,更换合格尾灯总成并保证不再复现,延长相关部件质保期;3日内书面确认本车是否在S2026M0111V召回范围内、明确实施时间与更换方案,并就未通知车主作出说明与书面致歉。

吉利汽车厂家回复:您的信息我们已经收到,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如有疑问欢迎您致电吉利汽车客户服务热线:400-886-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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