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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维塔12电吸门不防夹且不支持关闭

投诉编号:【1805104】 投诉时间:2026-10-20 14:58 投诉品牌:阿维塔科技 投诉车系:阿维塔12 投诉车型:2023款 700 三激光 后驱 奢享版

购车经销商:阿维塔体验中心深圳壹方城店(阿维塔官方直营渠道) 订购日期:2023年11月16日,提车日期:2023年12月25日 当前行驶里程:1万—3万公里,使用时长约2年9个月 涉及配置:四门电动吸合车门(无框车门),本车标配 【事实经过】2026年10月5日16时10分左右,本人于路边停车位下车,按日常习惯以手扶住车门边框推门让路。在右手拇指尚未撤离的情况下,车门即被触发启动电动吸合动作,拇指被直接夹入车门与车身之间的锁止缝隙。虽在数秒内即行抽出,但挤压力度极大,仍造成了明确损伤。需要特别说明三点:第一,本次事故并非本人将手指刻意伸入门缝。扶门关门是绝大多数车主的本能动作,手指位于门边正常扶握位置,尚未撤离时吸合即被触发,完全在合理使用的预期范围内,不属于操作不当。第二,本车的电吸触发时机明显偏早。在手指正常扶握门边的情况下吸合即被启动,说明触发点并非“车门已推至接近闭合的极小间隙“。行业中已有将启动间隙压缩至8mm以下、使成人手指无法伸入的成熟量产方案,本车未采用此类措施,属于可以规避而实际未规避的设计缺陷。第三,吸合过程无任何保护动作。事发时吸合瞬间完成,无缓冲、无回弹、无中途停止,手指被持续挤压直至本人自行抽出。 【伤情与影响】事后右手拇指明显肿胀、皮下淤血致甲床青紫、触碰剧痛且活动受限。对日常工作与生活造成以下实际影响:无法用力握持及提拿重物;洗漱、穿衣等日常起居受限;照顾孩子(抱持、穿衣、洗漱)受到影响;正常工作(书写、打字、操作)受到妨碍。 【沟通经过】本人先后联系阿维塔官方400客服及坂田门店,两方答复均为“电吸门末端不防夹属于行业普遍现象,各家都做不好,无法提供解决方案“。自事发至今15天,未给出任何实质性处理方案。 【对厂家“行业普遍“答复的驳斥】一、“行业普遍“不是免责理由。“普遍存在“恰恰说明风险波及面广,需要厂家优先解决,而非据此免责。事实上已有品牌解决了该问题:有品牌将电吸启动间隙压缩至8mm以下(成人手指厚度普遍超过1厘米,物理上无法伸入);有品牌在四门门边布置全长电容感应防夹条及独立控制器,判定有夹手风险时立即停机;有品牌采用毫米波雷达+压力传感器+扭矩检测的多模态融合方案。以上均为已量产落地的公开方案,厂家所谓“业界普遍做不好“与事实不符。二、厂家自己在展车上关闭该功能却拒绝给车主关闭选项,自相矛盾。公开报道显示,有品牌交付中心的全部展车、试驾车均主动关闭电吸门功能,理由就是“家长带娃看车居多,为防儿童夹手“,仅演示时开启。厂家自己都清楚该功能对儿童存在夹伤风险、自己都在展车上主动关闭,却对已购车的用户说“行业普遍如此、无法处理“。既然厂家认可“关闭“是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就没有理由不把这个选项交给车主。三、“做不好防夹“与“不给关“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本人理解末端吸合的防夹在物理层面确有难度:防夹要求遇阻即停,锁止要求克服阻力锁死,二者存在设计冲突。但本人的底线诉求并非强求厂家攻克技术难题,而是:既然做不好防夹,就应当把关闭的权利交还给车主。这是一项成本极低、技术无门槛、且厂家自己已在展车上实施的措施。连这一点都拒绝提供,只能说明厂家在成本与用户体验的权衡中,把安全风险留给了消费者。四、关于风险告知,即便手册载有一般性警示,亦不构成充分告知。第一,购车及交付环节从未有任何口头提示:本人于2023年11月在阿维塔体验中心深圳壹方城店订购、12月于该店提车,整个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未提及电吸门存在夹伤风险。第二,车机端无任何主动提示:本车使用近3年,车机系统从未就电吸门夹伤风险作出任何提示。第三,一般性的“关门注意安全“类警示未指向电吸门末端吸合这一特定风险,普通消费者无法从一句泛泛的关门提示理解到手指会被末端吸合力死死夹住且不会回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警示应当是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笼统提示不足以构成对特定重大人身风险的充分告知。五、关于“标准没有强制要求“。本人已知悉:GB15086-2013仅规定门锁锁止强度;QC/T1210-2024《汽车防夹系统》管控对象为车窗、天窗、滑移门和电动尾门,不含电吸门末端吸合;GB48001-2026(2027年1月1日实施)重点管控隐藏式门把手,同样未覆盖电吸门锁止环节。强制性标准的空白是行业亟待填补的漏洞,不是厂家把已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的通行证。尤其在厂家已通过关闭展车功能的方式自认风险存在的情况下,更无权以标准缺位推卸责任。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本人作为车主,理应有权自主决定一项存在人身伤害风险的功能是否启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其认定不以是否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唯一前提。 【具体诉求】诉求一(首要、底线诉求):立即提供电吸门功能的关闭选项。1.通过OTA升级,在车机“车辆控制—车身设置“中增加“电动吸合门“一键开关,允许车主自主关闭该功能;2.关闭后车门应恢复为常规手动关门逻辑,不得影响门锁、无框车门、儿童锁等其他任何功能;3.该功能开关应置于显眼路径,不得隐藏在多级子菜单中;4.通过车机弹窗、APP推送等方式,主动告知全体存量车主该功能的夹伤风险及关闭方法。市面主流带电吸门车型多已在车机端提供关闭入口,若本车硬件或软件确实不支持,请厂家书面说明原因,并给出加装或通过售后渠道关闭的具体方案与时间表。 诉求二:作出指向明确的风险告知。1.在车机启动界面及车门控制界面推送醒目的电吸门夹伤风险提示;2.在《用户手册》中作出专项说明,明确标注“电吸门末端吸合阶段不具备防夹功能“,而非一般性关门提示;3.对全体存量车主推送风险告知。诉求三:在关闭选项落地前提供过渡性解决方案。1.针对本人车辆提供售后渠道关闭电吸功能的现场服务(若车机暂不支持);2.就本次已发生的夹伤给予合理关注与处理。诉求四:请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明确是否提供关闭选项、实现方式、OTA时间节点。不得再以“行业普遍现象““标准无要求“等理由答复,否则本人将同步向12315平台、当地消协及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并保留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主张的权利。 【关于儿童安全的特别声明】 本人日常需照顾孩子。儿童指骨尚未发育完全,成人尚可被夹至骨折的挤压力(公开报道称末端吸合力可达约600牛),对儿童可能造成粉碎性骨折等严重伤害。对本人而言,这已不是一项舒适性配置的取舍,而是关乎孩子人身安全的现实风险。在末端防夹方案缺位的情况下,允许车主关闭该功能,是厂家当下最容易做到、也最应该做到的最低限度措施。

阿维塔科技厂家回复:感谢您选择阿维塔,您的信息我们已经收到,已安排工作人员核实处理,后续您有疑问可联系阿维塔客户中心(951990),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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