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向授权雷克萨斯门店缴纳5000元购车诚意金,约定该款项仅用于申请车辆优惠政策。优惠申请单没有标注该款项为定金,双方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也无书面定金协议。依据《民法典》586条,定金需要书面约定定金罚则才生效,该5000元属于购车意向预付款。双方最终未达成购车交易,我向门店申请全额退款,门店单方扣留款项拒不退还。我多次拨打雷克萨斯400厂家客服投诉,厂家称与经销商仅为合作关系,只能代为反馈,不履行监管督办义务,仅传话没有实质处理。纠纷长期协商无果,巨大精神压力造成家属身体不适,已于2026-10-16前往内科急诊就诊。目前我已在12315提交投诉,并且向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诉求:督促门店全额退还5000元购车诚意金。
雷克萨斯厂家回复:感谢您对LEXUS雷克萨斯的关注与支持。对于客户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经销店在积极与顾客沟通说明。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