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8日我在桐乡德奥4S店购买延保服务时,与上次保养间隔为13个月零4天(超期保养34天),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承保,合同上盖章。2026年4月6日,我在嘉兴市检测确认车辆存在漏油故障。我随即拨打浙江,申请延保理赔。公司指派理赔员负责处理。在理赔查勘阶段,我已经找嘉兴金奥兰4S店工作人员拍摄了6张车辆漏油照片提交给理赔员,并告知剩余照片需由理赔员赴现场完成拍摄,表示拍不来;但理赔员拒绝前往嘉兴金奥兰4S店现场核查、实地拍照。随后理赔员向我询问车辆是否保养后,确认可以申请赔付,但是要求去合作门店桐乡德奥维修。我去桐乡德奥修车后,被理赔员告知保养超期,才拒赔的。根据合同约定:“7、为保证服务的顺利进行,会员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服务提供商向相关人士或者机构索取会员车辆的信息。”根据该条款,我已向延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信息查询“通行证”,全权授权公司自行向相关机构核查车辆保养记录等信息。公司作为专业延保理赔机构,岂能将保养记录的核查义务全部转嫁给车主?仅靠远程下达维修指令,就可以免去维修前的现场核验职责吗?后续送修、转运产生的全部成本均由我自行承担,公司自始至终仅远程下达维修指令。1、我的修车金额仅594元,却绝非仅为区区数百元之争,而是为讨一个诚信与公道。卖延保时业务员主动找上门,真到理赔时,没人到场拍照。2、我在签合同当天(当时保养已超期1个多月),业务员未提示“超期1天保养将导致拒赔”的严重后果。公司说“同意签订合同,是对车辆当时车况条件的认可,不等同于对合同生效后原告按期保养义务的免除。”3、我在交涉中明确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拒赔通知书,但公司至今拒不提供。公司在法庭上说“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拒赔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书。”4、法庭上我提供结算单一份,欲证明2026年4月6日我在嘉兴市金奥兰4S店确认汽车漏油,后被要求去合作门店桐乡德奥维修。公司称结算单未加盖公章,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事后我知道奥迪的结算单是不盖公章的。5、还把理赔员口头说过“可以赔付”进行否认,说“同意送修检测”不等于“同意赔付”。
一汽奥迪厂家回复:您好!经销商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向用户解释国家三包法及厂家售后政策,对用户遇到的问题会竭诚处理,感谢您对一汽奥迪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