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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奔驰GLC销售承诺赠送一次保养未兑现

投诉编号:【1774361】 投诉时间:2026-09-15 22:26 投诉品牌:北京奔驰 投诉车系:奔驰GLC 投诉车型:2024款 改款 GLC 260 L 4MATIC 豪华型 5座

投诉请求一、要求被投诉人兑现其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承诺赠送的一次车辆保养服务;二、赠送保养是决定在门店购车的成交因素之一,如不能兑现销售时的承诺,要求全款退车。相关损失门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经过2025年11月,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处购买奔驰品牌车辆时,向销售顾问提出赠送一次保养的请求,该销售顾问答复“给研究”,未予拒绝,投诉人据此认为双方已就此达成意向。2025年12月19日,该销售顾问主动联系投诉人,询问车辆上牌年份及是否超过三年,随后索要车辆行驶证照片,并表示“我明天给你问问,看看能不能整一次保养”“车得开过来,绿本拿过来,如果行的话需要这几样东西”。投诉人随即发送行驶证照片,并如实告知车辆登记证书(绿本)存放于四平市家中。同年12月20日,该销售顾问再次索要投诉人电话号码,投诉人予以提供。上述行为(主动索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电话号码等办理保养所需信息,并多次表示“这不一直想着这事儿吗”“有这口儿了,紧忙儿我联系你”)足以使投诉人合理认为保养事宜正在办理中。此后近八个月,被投诉人及该销售顾问从未告知任何“无法办理”的信息,投诉人亦未另行争取其他优惠或礼品。2026年9月7日,投诉人主动询问保养办理进展,并告知车辆即将到期保养。同年9月8日,该销售顾问(此时已离职)回复称“奔驰厂家一直没有推出这老带新的活动政策,所以咱们就没有保养”“咱们要你行驶本也是为了有活动给您报名”。投诉人车辆已届保养周期,但承诺的保养至今未能兑现。1二、理由与依据1.该销售顾问作为被投诉人工作人员,其在职期间为促成交易作出的承诺及收集相关信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销售顾问离职,不影响被投诉人对其在职期间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2.该销售顾问主动索要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电话号码等具体办理信息,并多次表示保养事宜“一直想着”“有这口儿了联系”,使投诉人产生合理信赖,投诉人因此未在购车环节另行争取其他优惠或礼品。被投诉人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负责。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等方式对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被投诉人应当履行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

北京奔驰厂家回复:您好!您反馈的信息我们已知悉,并会尽快安排相关部门跟进处理,厂家也将持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若您对此有其他疑虑可随时联系授权经销商沟通或者致电奔驰官方客户服务热线4008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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