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7月13日在珠海市购买零跑C102026款一辆,购车价11.18万元,车辆目前1584公里。一、事件经过2026年7月27日,本人所在地珠海遭遇暴雨天气,导致车辆被积水浸泡受损。本人第一时间向承保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报案,保险公司在2026年7月27日完成现场查勘并出具定损意见,确认车损险承保,维修方式为更换所有线束总成等受损部件,本人随即选择将车辆拖运至珠海市达田新能源有限公司零跑中心南屏珠海大道店进行维修,进店交接日期为2026年7月27日,门店开具维修工单,工单号756006202607300016。二、拖延事实车辆进店后,门店技师拆解检查,认定需更换「地板线束总成」等泡水受损部件。自2026年7月30日确认配件需求至今已30日(截至本投诉提交日,合计已超过31日),该配件始终处于缺货/调货状态,门店至今仍无法提供明确的到货及交车时间。本人在此期间通过微信和到店方式跟进数次,每次均需本人主动询问才获得进展,门店从未主动同步配件物流状态,亦未提供任何书面到货承诺或替代方案。多次致电零跑400服务中心反映问题,承诺24小时内回复也未有过一次回复。三、本人的主张1.本次维修虽系暴雨泡水这一外部原因引发、走保险理赔,但车辆交由4S店维修后即形成维修服务合同关系。门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按约定或合理期限完成维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门店配件缺货超过1个月且无法给出到货时间,属于服务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2.因门店原因导致车辆长期无法使用,本人作为家庭唯一交通工具的使用人,为维持正常出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属于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门店应予补偿;或提供同等级代步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相关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3.涉水车辆,尤其新能源汽车地板区域集中布置低压线束与高压部件接口,长期带污停放会造成线束氧化、绝缘衰减等次生扩损,不仅扩大损失,还存在行车安全隐患。门店仅以「缺货」为由无限期搁置,未尽合理减损与告知义务。四、投诉诉求1.责令被投诉方在[7]日内明确配件来源与可兑现的到货日期,并书面(加盖门店章)确认;逾期请说明替代方案(跨区调拨、厂家直发或其他合法渠道);2.责令被投诉方自维修超期之日起,向本人提供同等级代步车辆,或补偿交通费用;3.核查车辆是否存在因长期停放导致的次生扩损,如已发生,由责任方承担相应修复费用;4.督促门店建立主动回访与进度同步机制,就本次服务拖延向本人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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