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6年1月份在4S店购车并办理车贷,贷款23.8万元,分60期,已按时还款6期无逾期。现申请提前结清,被告知需支付剩余本金8%违约金1万8元左右。第一,销售全程未告知违约金条款。购车时,销售人员自始至终没有口头告知提前还款有8%违约金,也没有做任何解释。这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销售方有义务主动提示说明。销售人员的沉默导致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第二,电子合同未依法有效提示。合同在手机上签署,违约金条款没有任何弹窗、单独确认等显著提示。根据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条第三款,电子合同仅靠设置条款不能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第三,8%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已还6期且前期大部分是利息,金融公司损失已充分弥补。此时收8%违约金,违反《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规定。诉求:全额免除或大幅减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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