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6月21日订购指定版本车辆,购车时门店销售书面承诺、品牌官方APP均公示车辆将于7月中下旬启动交付,该交付预期是本人决定购车的核心依据。后续官方通知车辆交付时间大幅延后至8月甚至9月,预估排产周期长达6至9周,本人不认可该延期交付安排。品牌方以“交付时间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排产为准”的格式条款试图免除自身逾期交付责任,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经营者单方拟定、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销售书面承诺与官方平台公示的交付时间,已让消费者形成合法合理的交付预期,品牌方不得通过单方免责表述推翻既定交付约定。本人主张车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自2026年7月30日起正式起算,现提出以下诉求:1、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明确车辆精准排产日期与具体交付时间;2、针对2026年7月30日起的车辆逾期交付行为,出具对应的合理补偿方案;3、若车辆持续延期交付,依法保障本人变更订单、申请全额退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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