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6月6日在沃尔沃品牌授权经销商——成都4S店,因意向购车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在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签署了一份购车合同。现就以下两个严重侵害本人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的事实,向贵司正式投诉:第一,签约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定金”性质。在意向购车时,该店销售直接给了我一个银行二维码让我直接支付10000元,之后拿着一叠纸质材料让我签字。在签到购车合同时,销售也未给我提示或指明该合同是购车合同且未说明本人交的是定金且不予退还。是在第二天我们谈及购买另一款车时,该店拿出合同才告知我已签订购车合同,且里面有是定金不予退还的后果。总的来说,在签署合同及付款过程中,该店销售人员全程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人明确解释合同条款中“定金”的法律含义及“不予退还”的后果。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经销商未履行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约束本人。第二,销售政策反复无常,存在出尔反尔行为。后续经协商,该店同意我改换购买另一款车,但在沟通中,销售人员对车辆库存情况的描述一变再变:先承诺“有新车”,价格协商好后,又改口“是库存”;之后又说“有新车”,并以此为由又要求本人临时加价,但在本人同意加价后,又被告知“又无新车”。该行为不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也表明该店无法按约履行交车义务,本人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交易。本人诉求:鉴于上述事实,本人不再信任该店,亦不愿继续在此购车。本人仅要求该店无条件退还本人支付的全部款项10000元整,不主张任何额外赔偿。请贵司依据“消费透明承诺”介入核实,并责令该店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本人办理退款。本人已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上传相关截屏。感谢贵司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期待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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