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2月19日购买比亚迪海豹06EV一辆。2026年7月8日,本人发现该车左后门把手存在二次喷漆痕迹。本人自提车以来从未在任何第三方机构进行过喷漆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提车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本人于2026年7月10日上午10点书面要求门店提供PDI检测报告等举证材料,并限期7月15日前提供。门店未提供任何举证材料,且在2026年7月10日电话沟通中明确拒绝赔偿。现提出诉求:请求主管部门介入调查,责令门店就车辆二次喷漆造成的贬值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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