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6月24日在4s店内签订定车合同,定车前我已明确向4s店提出,必须选购出厂3个月以内的新车,销售人员却以系统自动匹配车辆为由,拒不承诺车辆生产日期,全程刻意隐瞒定价区间规则,未告知原定裸车价115600元仅为库存车专属价格,如果是3个月以内的新车需加钱的情况,剥夺了我的消费选择权。2026年6月27日提车时发现车辆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11日,超过6个半月属库存车,并带有较多质量问题,比如左前轮毂、后排usb接口处,右后尾灯划伤及内饰顶棚脏污。本人提出换3个月左右新车,商家在本人已交5000定金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加价15000元,总价涨至130600元,该售价远超武汉同型号同配置车辆市场价。商家事前隐瞒关键信息、事后恶意抬价,涉嫌消费欺诈与变相敲诈。另外合同写的购置税为9400,反推成交价为106220,比实际成交价115600少9380元,有偷税漏税低开发票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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