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参与车机芯片升级众筹项目并缴费3999元,该项目属于预付式消费服务,权益仅绑定车辆编码、不属于人身专属服务,2026年初本人出售车辆致使无法安装对应芯片,受让方车型满足芯片安装条件。2026年5月21日本人依法向品牌官方客服递交债权转让通知,申请变更绑定编码,品牌方无合法依据口头回绝转让诉求,单方宣称无法变更绑定信息、项目名额不得转让,变相限制本人处置自有预付消费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预付消费债权依法可以转让。本次众筹公示规则仅写明成团后不予退款,通篇未约定权益禁止转让、不得更换适配车辆以及仅限原车原车主使用,商家依托后台绑定设置私自增设限制性条款、限制权益流转,属于不合理的单方约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人后续投诉后品牌方仍以内部领导意见为由拒绝办理转让,无法出具合规法律解释,企业内部口头决定不能凌驾现行法律法规之上,现要求品牌方给出合规答复并配合办理权益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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