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1日在奔驰店订了glc300动感,当时销售给我说可以退这个订金,然后晚上我在家核算价格发现有猫腻,在5月2日白天给他们销售打电话要求退订金,销售同意退订金。我有录音做证据。在5月6日去他们店里协商,他们总经理给我放话说如果其他店比他们便宜他就退,我当时才出4s店门口,就接到其他销售电话说知道我在哪家店订的车,他们经理把我的私人信息发到他们销售群,并且说我是他们交订客户,让其他销售不准跟我。而且销售一开始模糊事实,并且后续沟通中他们经理一直欺骗消费者模糊事实,不停的要求我到店协商,非常耽搁和浪费我的时间。他们给我造成重大误解和态度差还公布我私人信息。这个对我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导致我要求再次退订,他们经理更是态度嚣张,不予回复。我诉求是要全款退订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完全违背以下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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