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我和家人在智己汽车门店提新能源汽车一辆,被门店保险销售人员误导购买汽车延保一份,后经阅读合同条款,以及结合个人用车习惯,决定退保,门店不给退,我要求全额退还延保费用6380元: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门店以“一经签订,中途不得退款“这种条款拒绝我,已经构成了违约。这个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排除了我作为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这违反了《民法典》第497条和今年5月1日刚实施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 我的延保服务现在还没开始生效,车辆还在原厂质保期内,我从来没用过这个服务。这种预付式的服务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我享有解除权。门店现在用这个无效条款卡着不退钱,就是根本违约。 另外,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13条和第22条,不管合同里写没写可以退,我都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门店拒绝退款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
智己汽车厂家回复:您好,已安排当地交付服务中心与您联系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