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5月9日在赣州购买延保服务,总金额为6890元。销售人员明确告知该服务为“长安原厂延保”。购买时,销售人员以“这辆车容易坏,需要经常维修”为由极力诱导我购买,并明确承诺是“长安原厂延保”。但事后发现,收款方为“深圳市汽车服务”(第三方公司),并非长安厂家;该延保在长安官方App(引力域)中至今显示“待生效”,从未激活。多次与4S店沟通退款事宜,对方态度强硬且拒不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冒充原厂销售第三方服务,并以车辆易坏为由恐吓诱导消费)。现要求退还延保费用6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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