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于2026年1月22日在该店订购es200汽车一辆。订车当日,销售人员在不清楚我父亲旧车具体车型(仅告知是皮卡)、未告知国补和厂补存在特定车型门槛和必须现场验车等风险的情况下,口头向我父亲保证“补贴肯定能拿到”,诱导我父亲做出购车决定并支付款项。2月9日,我父亲开了该辆皮卡到店办理提车手续,该店销售亲眼见到实车并知道了车型,有了全部的信息,并未提醒该车型不能享受国补及厂补。2月11日,我父亲到店提车。 然而在后续提车申请补贴时,因旧车不符合具体条件导致申请失败,造成我父亲直接经济损失17336元(其中国补按照车价的6%算为12336元,厂补为5000元)。投诉理由: 1.侵犯知情权:销售人员在信息不全时仅强调“有补贴”,故意隐瞒了补贴的限制条件(如车型要求、验车流程),未尽到完整告知义务。 2.构成缔约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情况(“肯定没问题”),导致我父亲基于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并产生损失。 3.有证据支持:现有聊天记录显示,对方承认订车当天“旧车没开过来,只说了是皮卡”,证明其是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做出的保证。并且对方承认2月9日我父亲将皮卡车开至店内,并未做出提醒。 投诉诉求: 要求商家赔偿因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我父亲损失的国家补贴及厂家补贴17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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