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1年购买宝马品牌车辆,并在4S店购买《整车养车无忧PLUS》延保服务。车辆全程在4S店保养,无任何人为损坏及交通事故,前挡风玻璃出现漏水问题,前挡风玻璃漏水已造成车内进水,存在安全隐患。4S店起初以超出三包期、回避延保为由拒绝保修;确认延保有效后,又以前挡风玻璃密封胶属于橡胶类易损件为由拒保。但延保合同未明确列明前挡风玻璃密封胶为橡胶类易损件,购买时也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依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8条,延保合同为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易损件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前挡风玻璃密封胶不在法定易损件清单内,属于车身密封结构件,并非定期更换的易损件。4S店单方面扩大免责范围,违反延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现要求4S店履行延保保修责任,免费维修前挡风玻璃漏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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