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3日,原告因购车需求与被告签订《汽车销售合约书》。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为120200元。原告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转账/刷卡)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了上述购车款,被告于当日将案涉车辆交付原告。 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其销售口头承诺车辆为全新原厂未使用车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然而,原告在2025年12月19日第一次使用天窗时,发现涉案车辆天窗不能正常关闭,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9日、2026年1月6日、2026年1月22日、2026年1月27日、2026年1月29日到被告处协商处理方案,均无结果。至今,被告仍未向原告说明天窗故障原因。 被告在交车给原告过程中,没有给原告PDI检测报告(注:2026年1月29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交车前PDI检测报告,被告提供的报告无技师签字、无公章)。被告没有和原告进行车辆实际验收,在原告没有真实全面了解车辆状况、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依照销售条款第九条要求,让原告签署交车确认表(该表为被告通用模板,各类选项已提前打勾)。原告因轻信被告的以上陈述,陷入重大误解,以为车辆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从而作出提车的决定。 原告于2025年12月22日知晓上述事实。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经营者,未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有质量问题的车辆交付给原告。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全部合理损失。然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车退款、赔偿损失事宜,被告均予以拒绝、拖延、推诿,原告的合法权益已遭受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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